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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文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北京市东城区文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出德、智、技全面发展的技能性人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公司党小组按管理权限由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小组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承担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前置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 66 号 11 号楼(1001-1004、1013-1015、1017 室)、2 层-4 层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自愿接受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它上级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马文一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召集和主持党组织活动及思想教育;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五)审批学校章程;
(六)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指导教职工落实应急局、社会保障局等下达的各项培训计划任务;
(八)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和监事;
(九)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壹佰万元 元;出资者: 马文一 ,金额: 壹佰万元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初、中级;
办学形式:业余;
办学范围:
(一)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中街、高级)
(二)用户终端设备维修工(初级、中级);
(三)电工(初级、中级)
(四)制冷工(初级、中级);
(五)电焊工(初级、中级);
(六)气焊工(初级、中级);
(七)特种行业取证、复证,理论及实操技能培训
招生对象:在职人员、失业与待业人员、就业前人员、外地人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3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学校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制定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五)本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决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招聘的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
(八)负责指导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安全;
(九)组织技能培训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质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特种作业技能劳动力;

第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学校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本学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学校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不设监事会,设立监事 1 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二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马文一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
校长(法人)出资人民币 100 万元,以 货币形式出资,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办公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在决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招生学生未培训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2月18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东城区文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东城区文天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2022年 2 月 18 日